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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關于印發《教育部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 |
| http://www.scgc168.com 2025年12月14日 來源: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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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信〔202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全國教育大會和全國科技大會部署,大力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引導高校堅持“四個面向”,加快教育、科技、人才一體化部署,不斷提升創新能力,加快重大科技成果產出,支撐高質量人才培養,我部研究制定了《教育部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2025年11月11日
教育部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自然科學和
工程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高等學校教師和科技工作者圍繞國家戰略需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與世界科技前沿開展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推動高等學校原始創新能力和人才自主培養質量提升,結合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工作實際,教育部設立教育部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
第二條 教育部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授予在自然科學研究和工程技術創新中取得優秀成果和突出成效,并對創新人才培養作出貢獻的高等學校教師、科技工作者和相關單位。
第三條 教育部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設立下列獎項:
(一)自然科學研究成果獎(簡稱自然科學獎);
(二)工程技術研究成果獎(簡稱工程技術獎);
(三)青年優秀研究成果獎(簡稱青年獎)。
第四條 教育部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評審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科學的評審制度,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教育部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實行提名制,每三年提名、評審一次。
第六條 教育部設立教育部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獎勵管理、評審組織等工作。獎勵工作辦公室設在教育部科學技術與信息化司。
第七條 獎勵工作辦公室根據評審工作需要,邀請相關學科領域學術造詣高、學風端正的專家組成教育部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對教育部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候選項目和候選人進行評審,提出自然科學獎和工程技術獎的一等獎、二等獎候選項目以及青年獎候選人建議;
(二)根據一等獎候選項目成果水平,提出特等獎候選項目建議;
(三)對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第八條 教育部設立教育部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委員由相關領域、行業及部門專家擔任。獎勵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聘任制,每屆20—30人,任期不超過6年,任期屆滿進行換屆,每次換屆人數不低于總人數的1/3。
獎勵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審定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特等獎候選項目和青年獎候選人建議;
(二)審定評審委員會提出的一等獎、二等獎候選項目建議;
(三)對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獎勵委員會的審定結果報教育部黨組批準。
第二章 評定條件
第九條 教育部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候選項目第一完成單位應為國內高校。青年獎候選人應為在國內高校工作的青年教師。
候選項目完成人和青年獎候選人應具有良好科研道德和學風,不存在師德師風問題和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條 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作出重要科學發現的個人和單位。
重要科學發現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指該項自然科學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指在學術上處于國內外同類研究領先或者先進水平,并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以及在基礎數據的收集和綜合分析上有創造性和系統性貢獻;并對科學技術的發展有重要意義,或者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三)得到國內外科學界公認。指主要論著已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者作為學術專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被國內外同行在重要國際學術會議、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尤其是重要學術刊物以及學術專著所正面引用或者應用。
第十一條 自然科學獎的主要完成人必須是該項自然科學發現代表論著的作者,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
(二)發現重要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并闡明科學理論和學說;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以及對重要基礎數據進行系統收集和綜合分析等。
第十二條 自然科學獎的主要完成單位是指在該項自然科學發現的研究過程中,提供技術、經費或設備等條件,對該項自然科學發現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單位,一般為主要完成人在完成該項自然科學發現時所在的單位。
第十三條 工程技術獎根據成果對技術發明和推廣應用的側重程度,分為發明類和應用類。
第十四條 工程技術獎(發明類)授予在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要技術發明的個人和單位。
發明類成果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尚未公開。指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外首創,或者雖然國內外已有但主要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外公開出版物、媒體及各種公眾信息渠道上發表或者公開,也未曾公開使用。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指該項技術發明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技術構思有顯著的實質性進步,主要性能(性狀)、技術經濟指標、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于同類技術。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具有明顯的應用前景。指該項技術發明成熟,并實施應用2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直接關系到人身和社會安全、生態安全的技術發明成果,如食品、新藥、醫療器械、人類遺傳資源、動植物新品種、農藥、獸藥、肥料、壓力容器、通信設備等,在獲得行政機關審批2年之后方可提名。
第十五條 工程技術獎(應用類)授予在研制和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要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方面作出創造性貢獻,或在服務國家戰略需求、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推進國防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安全等方面作出重大科學技術貢獻的個人和單位。
應用類成果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在技術上有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或前沿交叉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成熟產品,或者應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通過技術創新,提升傳統產業,增加行業的技術含量;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處于行業領先水平。
(二)經轉化,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所開發的成果經過2年以上的實施應用,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者社會價值,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作出了很大貢獻。
(三)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成果的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范、帶動和擴散能力,提高了行業技術水平、競爭能力和系統創新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對行業的發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六條 工程技術獎的主要完成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研制該工程技術成果中作出重要貢獻,如提出和確定成果的總體技術方案,破解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是全部或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完成人;
(二)在成果轉化和應用推廣過程中作出重要貢獻;
(三)在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技術實施過程中作出重要貢獻。
第十七條 工程技術獎的主要完成單位是指在工程技術成果的研制、開發、投產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成果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單位,一般為主要完成人完成該項成果時所在的單位。行政管理部門一般不得作為主要完成單位。
第十八條 青年獎授予已經取得重要原創性學術成果、具有較高創新能力和較大發展潛力的青年學者。青年獎候選人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在校青年教師,在國內高校工作;
(二)從事科技創新,并取得了有較大影響的原創性成果;
(三)具備勇于創新的科學精神、良好的科學道德、扎實的學術素養和高尚的師德風尚;
(四)潛心研究工作,積極開展人才培養,具有獨立開展研究的能力與較強的科研發展潛力。
第十九條 教育部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堅持以科研成果創新水平、轉化應用成效、對國家戰略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貢獻為評價的主要依據,同時充分考慮科研成果在提高人才培養和教學質量,以及科學普及、師德風尚等方面所發揮的作用。在科研成果水平基本相當的情況下,對同時在教書育人或科學普及方面也作出突出貢獻的教師和科技工作者取得的成果給予優先獎勵。
第三章 提名、評審和授予
第二十條 教育部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實行定標定額。自然科學獎、工程技術獎設一等獎、二等獎,對于特別優秀的成果可授予特等獎。青年獎不設等級。教育部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每次獎勵總數不超過500項。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自然科學獎、工程技術獎候選項目由相關單位或專家按以下程序向獎勵工作辦公室提名:
(一)中央部委所屬高等學校的各類成果,可由學校直接提名;
(二)地方高等學校的各類成果,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提名;
(三)三名及以上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院士年齡不超過75周歲)可聯合提名。
第二十二條 青年獎候選人由以下單位或專家向獎勵工作辦公室提名:
(一)有關高等學校校長;
(二)中國科協所屬的有關全國學會;
(三)三名及以上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院士年齡不超過75周歲)可聯合提名。
第二十三條 候選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教育部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
(一)相關成果已獲得或正在申報國家級、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
(二)相關成果在知識產權歸屬以及完成單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存在爭議,在學術誠信、科技倫理等方面存在爭議,尚未解決的;
(三)相關技術內容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或直接關系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尚未獲得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
(四)相關成果經評審未授獎且無實質性進展的。
第二十四條 提名單位或專家應按規定的統一格式填寫候選項目或候選人提名書,并提供真實、準確的證明材料,報送獎勵工作辦公室。
第二十五條 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對提名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第二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對候選項目和候選人進行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向獎勵委員會提出授獎建議。
第二十七條 獎勵委員會對評審委員會的授獎建議進行審定,作出授獎決議。
第二十八條 獎勵委員會作出的授獎決議報教育部批準。教育部對獲獎個人和單位授獎,并頒發證書。
第二十九條 教育部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提名和評審的規則、程序和結果等信息按規定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涉及國防、國家安全方面的成果,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加強保密管理,在適當范圍內公布。
第四章 評定標準
第三十條 自然科學獎的評定標準如下:
(一)在科學上取得突破性進展,發現的科學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認知體系或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其分支學科或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對國家戰略需求、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安全、人民生命健康有重大影響的,可評為一等獎;
(二)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發現的科學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認知體系或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國家戰略需求、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安全、人民生命健康有較大影響的,可評為二等獎;
(三)對于原始性創新特別突出、具有特別重大科學價值、在國際相關學術領域中具有顯著引領作用、在國內外具有特別重大影響的科學發現,可評為特等獎。
第三十一條 工程技術獎(發明類)的評定標準如下:
(一)屬國內外首創的重要技術發明,技術思路獨特,技術上有很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推動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已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具有顯著的應用前景,可評為一等獎;
(二)屬國內外首創,或者國內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主要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并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具有明顯的應用前景,可評為二等獎;
(三)對原始性創新特別突出,突破重點產業共性關鍵技術、新興產業前沿引領技術、國防安全重大關鍵技術和開辟新的應用領域的變革性顛覆性技術,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顯著優于國內外同類技術或者產品,并取得重大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特別重大的技術發明,可評為特等獎。
第三十二條 工程技術獎(應用類)從技術開發、社會公益、國家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四個方面制定評定標準,分別為:
(一)技術開發:在關鍵核心技術和系統集成上有重要創新,或創造性建設和高效運行國際一流水平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大科研儀器,并為重大科學發現或關鍵技術突破提供不可或缺的研究手段,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強,成果轉化程度高,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很大作用的,可評為一等獎;在關鍵技術和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并接近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較強,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意義的,可評為二等獎。
(二)社會公益:開發、應用、推廣科技成果,形成新標準、新產業、規模化應用示范等,總體水平和主要指標達到了國際同類科技活動的先進水平,在行業中得到廣泛應用,并創造顯著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大意義的,可評為一等獎;在關鍵技術和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了國內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并接近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在行業較大范圍應用,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評為二等獎。
(三)國家安全:在關鍵技術和系統集成上有重要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達到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應用效果突出,對國防建設和保障國家安全具有很大作用的,可評為一等獎;在關鍵技術和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并接近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應用效果突出,對國防建設和保障國家安全有較大作用的,可評為二等獎。
(四)人民生命健康: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設備、疫苗等領域的關鍵技術和系統集成上有重要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達到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應用效果突出,對推動生命健康科技創新整體實力有重要貢獻,可評為一等獎;在生命健康領域的關鍵技術和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并接近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應用效果突出,對生命健康科技創新整體實力有較大作用的,可評為二等獎。
對于技術創新性特別突出、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特別顯著、支撐國家戰略需求特別關鍵、推動行業科技進步特別明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特別有力的項目,可評為特等獎。
第三十三條 青年獎的評定標準如下:
(一)候選人的學術成果原創性高,產生了顯著的國際學術影響,能夠推動經濟社會發展;
(二)候選人致力于科技前沿,獨立開展研究工作,創新能力強,學風嚴謹,作風扎實;
(三)候選人學術思想活躍,在國內同領域同齡人中學術水平居于前列,具有很好的學術發展前景;
(四)候選人堅持立德樹人,積極開展人才培養,并取得顯著成績。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 教育部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接受社會監督,實行異議處理制度。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的候選項目和候選人如有異議,在規定的公示期內可向異議受理部門書面提出。逾期提出的異議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條 異議應以書面方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個人實名提出異議的,須提供有效的聯系方式;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須加蓋本單位公章。異議者對異議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誣告陷害。
第三十六條 提名項目正式報送獎勵工作辦公室前提出的異議,由提名單位或專家處理。提名項目通過形式審查后提出的異議,由獎勵工作辦公室會同有關提名單位或者提名專家共同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成果的異議,由獎勵工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異議處理單位和人員對異議進行處理,不得推諉或延誤。
第三十八條 參加處理異議問題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并嚴守工作紀律。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九條 獲獎者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研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教育部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的,由教育部撤銷其獎勵、追回證書等,并責成所在單位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第四十條 提名單位或專家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教育部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的,教育部視情節輕重予以暫停或者取消提名資格等處理,并記錄不良信譽,責成相關單位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第四十一條 評審專家存在違反學術道德和評審紀律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暫停或者取消評審專家資格等處理,并記錄不良信譽。情節嚴重的,責成所在單位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第四十二條 參與教育部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責成所在單位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第四十三條 對教育部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獲獎成果的宣傳應當客觀、準確,關注科研成果本身,強化創新精神激勵,不得以夸大、虛假、模糊宣傳誤導公眾。不得在商業廣告中將商品或服務表述為教育部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的獲獎對象。
禁止利用教育部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提名和評審相關信息,進行各類營銷、中介、代理等營利性活動。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印發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教技〔2019〕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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